袁仁标
财政部,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,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,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,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,经国务院批准,对现行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作出调整。自1999年8月1日起,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普通住宅,销售时免征营业税;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,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;个人自建自用住房,销售时免征营业税;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,暂减半征收契税;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,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,对企业行政、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、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,暂免征收营业税。 通知还说,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,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,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,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,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、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。